一、 供地政策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的新建工业项目,属县经济开发区的,圈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500万美元);
属县临港产业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1亿元(1000万美元)。投资强度均不得低于120万元/亩。
二、奖励政策
(—)凡在我县投资新办工业企业,自合同约定的盈利当年起,前3年由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3年由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自合同约定的投产当年起,年缴纳增值税300万元以上的,前5年由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年缴增值税100万元-300万元的,前5年由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三、收费政策
进入县经济开发区和临港产业区的工业项目,免收所有县级地方性行政事业规费。对县级以上硬性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且各种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扎口把关。
对重特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符合县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四、服务政策
1、项目从立项、审批、开工建设到项目验收投产的手续,由我县实行一站式服务。
2、对所有项目一律实行重点保护,除安全生产、环保和税务检查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检查、收费等。
3、对投资客商发给“特殊身份证明”保护。对投资客商的子女在县内重点中小学读书,免收择校费。客商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燕尾港医院就医的,由县卫生局发放“绿色通行证”直接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