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京津科技谷
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
为扶持企业发展,促进企业与园区诚挚合作,共赢发展,对于在园区内购地投资建厂的实体经营的企业,特制定以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扶持奖励约定
(一)、扶持奖励约定
凡符合进驻京津科技谷发展规划要求,并且以20万元/亩(不含办件费用)的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不含区内迁入企业),享受如下奖励:
1、企业自签订土地预留协议之日起满4年,第4年当年亩产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按土地价款的20%返还土地款,直至返还至10万元/亩地价止,同时享受所纳税款(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0%的奖励。
2、企业自签订土地预留协议之日起满4年,第4年当年亩产税收达到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按土地价款的30%返还土地款,直至返还至10万元/亩地价止,同时享受所纳税款(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60%的奖励。
3、企业自签订土地预留协议之日起满4年,第4年当年亩产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按土地价款的50%返还土地款,直至返还至5万元/亩地价止,同时享受所纳税款(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70%的奖励。
企业自享受地价返还至10万元/亩(或5万元/亩)之次年始,无论亩产税收多少(必须达到亩产税收20万元以上),均享受所纳税款(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0%的奖励,享受期限为5年。
(二)、奖励兑现约定
以上扶持奖励办法全部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以企业在注册地税务局纳税的完税证为依据,每年兑现一次,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兑现。土地款返还每年兑现一次,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
(三)、特殊条款约定
1、企业自签订土地预留协议之日起满4年,第4年当年亩产税收未达到20万元以上,不享受土地价款返还及税收奖励政策;且土地款返还政策截止至第六年末,之后企业达到年亩产税收20万元以上,只享受所纳税款(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0%的奖励,享受期限为5年;
2、企业自签订土地预留协议之日起满4年,自第4年始,每年亩产税收均达到30万元以上,享受土地价款返还至5万元/亩;若阶段性的达到30万元/亩,享受土地价款返还至10万元/亩;
3、企业自签订土地预留协议之日起满4年,自第4年始,每年亩产税收低于5万元的,每亩地征收2万元土地资源占用费,具体征收时间为次年1月15日前,截至时间为扶持奖励政策结束之日止;
4、企业自签订土地预留协议之日起前3年,所缴纳的税款按园区注册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对待,即:
①、对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奖励
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所纳税款园区留成部分60%的奖励。
年纳税100万元以上,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所纳税款园区留成部分70%的奖励。
年纳税6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办法另行约定。
②、对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奖励
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享受所纳税款园区留成部分80%的奖励。
③、兑奖办法
以上扶持奖励办法自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始,全部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以企业在汊沽港镇地方税务所及园区所在地国税局纳税的完税证为依据,每一季度按60%的返还比例兑现一次,并于下一季度初完成兑现。全年根据纳税总额在最后一个季度按照相应返还比例约定进行最终兑现。对于税收贡献高的企业可即征即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