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投资融资网站建设互联推广
在线:

盐都区践行四个行为规范纪实

来源:盐城 发布时间:2015-12-24

 今年年初,我市出台了各级干部依法办事、司法人员公正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和全民知法守法等四个行为规范。盐都区以践行四个行为规范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区检察院、盐龙街道、郭猛镇、方向居委会等单位试点先行作用,转理念、抓学习、查问题、促整改、重创新,争做法治社会建设“排头兵”。

  区检察院在市一中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法润青春”工作室,常态化开展“知心姐姐”、“法律大讲堂”、“女生小课堂”、“家长夜校”等活动,尝试将法治教育融入到校园管理;盐龙街道运用“立、听、审、测、评、化、跟”七字工作法,探索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机制,增强决策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郭猛镇组织平安法治志愿者到社区、学校、企业和企事业单位,发放2万多份四个行为规范宣传手册;方向居委会依托党员干部、退休老干部、退休教师、热心群众等,组成一支200多人的“平安法治志愿者”队伍,成为一道靓丽的平安法治风景线。
  在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和践行四个行为规范活动过程中,盐都区在做好传统法治宣传栏、法治文化墙、横幅、宣传手册的同时,还通过LED大屏、报纸、电视、“盐都普法”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普及四个行为规范。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研究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在全区开展平安法治宣传“百村万户行”活动,挨家挨户发送“五合一”宣传礼包,充分发挥“法耀盐都”、“夕阳红”法制宣传队、“法律阳光润校园”等法宣品牌效应。
  盐都区将践行四个行为规范活动,列为今年省“法治县(市、区)先进单位”创建“重头戏”,为每个行为规范具体安排8个活动项目,细化工作内容,由区委宣传部、区法治办、区法宣办等20多个部门牵头负责,推进落实国家宪法日宣传、政法干警“五个一”、行政执法专项培训等68个子项目,确保“规定动作做到位,自选动作有特色”。
  突出各级干部带头学。将《宪法》、《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规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区委常委会专题学习四个行为规范;区委宣传部举办“盐都大讲堂”、法学专家“双百”报告会、“每月一课”、法治论坛等活动,提高学法效果;盐龙街道将法律知识考试与四个行为规范相结合,精心组织应知应会考试,通过考试检验学习效果。突出政法干警自觉学。区法院积极将“规范”作为司法管理核心,组织法官重温《法官行为规范》,制定了各条线《书记员工作规范》;区公安局健全执法管理制度,出台了《执法规范化建设问责十条规定》,切实解决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突出行政执法人员分类学。区法制办将《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行为规范》纳入区级行政执法人员知识培训学习内容;区国土局制定《流动信访工作制度》,每周深入田间地头,直接受理群众检举、控告、申诉类信访问题;区市场监管局以“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活动为平台,强化商标工作的针对性宣传和专业性培训。突出广大群众深入学。潘黄街道利用各村(居)的法治教室、法治大讲堂、法治主题公园、法治广场等阵地,开展法治宣传大集市活动;龙冈镇通过悬挂横幅、分发宣传资料、印制手拎带和扇子等形式,组织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宣传活动;大冈镇利用农业生产、秸秆禁烧等时段,将四个行为规范编进广播,融入戏剧。
  面对新形势下的新目标、新任务,盐都区着力从源头抓起,切实规范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广大群众行为。各试点单位相继出台《盐都区检察院检察人员五要十不准》、《公诉人员规范出庭十注意》、《自侦案件办案安全规范三十条》、《盐城高新区十要十不准》、《方向居委会村规民约》、《居委会事务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切实将“1+4+N”中的“N”落到实处。全区还通过干部群众座谈会、法治建设满意度网上测评、政法干警应知应会考试、上门入户走访调查等方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吸收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巩固践行四个行为规范成果。
  “我们政法干部一定要带头践行好四个行为规范,以严的标准将四个行为规范执行到位,自觉将行为规范内化为自觉行动,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做好本职工作。”盐都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育群说。
联系方式:正在加载中...
    项目留言
  • 联系方式: 至少包括“姓名、电话或手机”
  • 内容要求: 内容要求最多500
  • 验证码:
江苏招商引资网 ( www.jszsyz.com ) . 中国第一招商引资服务平台
招商引资专家,将资源引进到最合适的地方,共同打造区域特色经济
招商引资直拨:13182866508 / 025-86803500
QQ交流群:736041616
技术支持:南京悬湖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1-2020 www.jszsyz.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保留所有权利 | 苏ICP备08115993号 |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