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吉县委 安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休闲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年8月31日)
安委〔2009〕8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安吉实际,现就加快休闲旅游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展大旅游、开拓大市场、形成大产业”的要求,紧紧围绕“中国美丽乡村、中国大竹海”两大品牌,着力完善旅游功能,积极培育旅游精品,全面提升旅游产业层次,努力促进休闲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到2011年,全县旅游人次达到7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50亿元,门票收入达到1.2亿元,位居全省县(市)前列。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作为休闲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引导各类资金多元投入。
(三)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各类休闲旅游资源,积极鼓励引进、发展“大、好、高”项目。
三、政策意见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将《安吉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县域城市建设、土地利用以及农业、林业、交通、水利、文化等产业规划,要与休闲旅游规划相衔接,各乡镇休闲旅游项目招商和规划,要在县旅委的统一指导下有序进行。要加强休闲旅游规划管理和监督,大力整合资源,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休闲旅游项目,一律不得开发,加强休闲旅游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禁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优先安排休闲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对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休闲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县重点项目,优先立项。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休闲旅游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大土地流转力度,重点支持旅游“大、好、高”项目。
(三)落实休闲旅游发展优惠政策。 旅游星级饭店、省绿色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享受同等的用电、用水和用气价格。旅游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和国有林(农、渔)场转制职工享受安置下岗企业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旅游景点企业宣传广告促销费税前列支按规定的上限执行。对外地旅游大巴在安吉旅游期间只收一次来往过境费。对三星级以上饭店和3A级以上景区升级改造的,经县旅委确认、县地税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审批,其上缴县财政的实收部分税收,按上年所缴额为基数,以后两年内实现比上年增量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一定数额奖励:经改造升为四、五星级的饭店,且无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的,分别奖励增量总额的80%、100%;经改造后评为4A、5A级的景区,且无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的,分别奖励增量总额的80%、100%。
对新评为五星、四星级的旅游饭店,新评为5A、4A、3A的旅游景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和省级旅游强镇、特色村的奖励按照安政发〔2009〕6号文件执行。县旅委对旅游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根据企业的财政贡献、综合管理、规划建设、旅游投诉等要素综合评定,给予获得优胜企业的负责人2—5万元的奖励。
(四)大力发展乡村旅游。 培育四条“中国美丽乡村”精品观光带。支持发展主题农庄,凡结合当地产业特色、集中连片流转超过50亩,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庄,经县旅委确认、地税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按第一个赢利年度所缴所得税额为基数,以后两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增量部分全额奖励。
(五)合力转型升级。 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开发建设休闲旅游项目,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积极发展新型业态的高档休闲旅游项目,大力引进主题公园、体育健身、文化创意、高星级酒店、高等级景区、主题农庄等休闲项目,并给予“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会展和特色餐饮业,鼓励开发具有县域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对符合旅游指定商品要求的商场,经县旅委认定,给予挂牌。
(六)加快培育休闲旅游企业。 成立县旅游发展总公司,负责全县休闲旅游资源的管理、保护;负责全县休闲旅游资源、品牌项目的规划、包装、运作;对全县休闲旅游资源拥有初始开发权;负责全县重大休闲旅游项目对外招商;负责对国有旅游项目提档升级。吸引国内外知名饭店集团参与我县旅游饭店的经营管理,积极推进我县旅游饭店集团化,加快与国际接轨,引进国际知名品牌的,奖励按安政办发〔2009〕6号文件执行。鼓励外商创办独资、中外合资的旅行社,建立奖励机制,努力增长入境游客。县旅委每年确定一批重点客源市场,对重点客源市场的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我县旅游且年游客量达到5000人以上的按每人10元奖励。
(七)加强休闲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旅游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按安政发(2007)50号和安政办发(2007)115号文件执行。加快旅游人才培训,全面推行资格认证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努力培育高素质的旅游人才队伍。成立县导游服务公司,实行导游等级管理制度,每年评定若干名优秀导游并实行奖励:对在县内从事导游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普通话以外其他语种导游证的全额奖励培训考务费;对获得中、高级导游资格且在县内从事导游工作两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5000元。
(八)合力打造品牌。 强化“中国美丽乡村、中国大竹海”品牌形象的策划和包装,加大休闲旅游宣传力度,县内各新闻媒体和主要网站要加强休闲旅游宣传,开辟休闲旅游栏目,继续办好美丽乡村文化节等重大节庆活动。建立休闲旅游宣传和市场促销机制,逐步建立功能齐备、资源共享、内外互动的休闲旅游电子商务网络。对旅游企业通过市外电视媒体、报刊杂志、网络宣传、户外广告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经审计认定,参照《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三十条政策》第二十款执行。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从2010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旅游发展资金,用于旅游宣传、市场促销、规划编制、旅游企业奖励。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旅游发展资金,完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对休闲旅游区域的交通道路、供电供水、通信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严格休闲旅游行政管理。 及时制定和修订符合我县实际的旅游政策和管理办法。强化监管,切实加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和天荒坪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完善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健全旅游投诉和处理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制。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与管理,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职能,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分类征收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并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办法,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一)合力兴旅,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充分发挥旅委职能,积极组织协调全县旅游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配置旅游交通、商贸购物、餐饮住宿、农家乐以及旅游文化娱乐等各类资源,强化旅游综合服务功能。大力发展旅游交通,加快以旅游集散中心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建成立体开放的快捷旅游交通网络。城市休闲旅游基础设施的安排要优于一般城市基础设施。加大对休闲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县文明办、平安办要加大对“文明景区”、“平安景区”等系列文明、平安单位的创建指导,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做好休闲旅游与工业、农业的结合,发展工业、农业观光旅游。通过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发掘乡土文化,做好经营村庄文章。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县旅委、县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农家乐规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休闲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休闲旅游工作,各司其职,合力兴旅,真正把促进休闲旅游的发展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全局的大事来抓,共同推进休闲经济先行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