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非遗资源丰富。截至目前,我市已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6项,居全国各城市之首;国家级非遗项目32项,名列全国各城市前茅;省级、市级项目的数量也分别达到124项、159项。
然而,受种种因素影响,苏州部分非遗项目前景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赖以存续的环境发生明显变化甚至彻底消失、代表性传承人年龄偏大且后继乏人。以后者为例,目前全市331位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中31人已经去世,在世的300人中,近四成年龄超过70周岁。
为此,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办法》。
《办法》明确,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指《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我市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市级濒危项目:一是项目赖以存续的文化生态或者相关外部条件正在急剧变化或消失,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存续的;二是掌握核心技艺、知识或者通晓基本流程的人员少于3人,或者均为70岁以上的;三是5年以上未有正常的活动或者生产的。
《办法》同时规定,由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市级濒危项目的评定工作,由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濒危项目开展相关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与记录工作,建立档案资料和数据库,进一步加强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抢救性保护。
根据《办法》,对市级濒危项目,我市将从多个方面开展抢救保护工作:一是通过制定专业设置、招生、师资培养、职称评定、资金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与高校、职技院校共同开展市级濒危项目后继人才的培养工作;二是通过减免学费、提供助学金、奖学金、学艺补贴等方式鼓励青少年从事市级濒危项目相关内容的学习;三是对于掌握市级濒危项目技艺后,继续从事项目传承工作的高校或者职技院校毕业生、青年从业者,通过提供传承经费、社会保障、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等扶持方式,鼓励其开展传承工作;四是鼓励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开展市级濒危项目的传承、研究、展示传播等工作。
《办法》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