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生态低碳、高效循环、环境优美、科技智能、管理规范的国家级食品科技园区,实现我县产业支撑集聚、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所有入驻江苏食品科技产业园的项目。
第二条 入驻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以及本园区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二)项目必须是食品加工类或者是与食品加工相配套的关联项目,或者是符合规划要求的有机食品种植、农业观光、服务型等项目。
(三)第一产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集中经营规模面积不低于500亩;第二产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特殊项目放宽到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项目投产2年内,税收强度达到4万元/亩以上(县开发区是5万元),开票销售达到2000万元以上;第三产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
(四)同等条件下,以下类型项目经洪泽县食品科技产业园筹建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1、上市公司或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项目;
2、出口型食品投资项目及外资项目;
3、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食品企业投资项目;
4、世界500强、中国100强、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中国食品行业100强企业投资项目;
5、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具有战略性意义的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
投资方有意向入驻江苏食品科技产业园后,应及时向洪泽县食品科技产业园筹建管理委员会递交《江苏食品科技产业园招商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三条 审批流程
(一)入驻申请
企业向管委会提出书面入驻申请,填写《江苏食品科技产业园招商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①项目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建议书(包括投资者基本情况、项目概况、技术条件、主要设备、环境评价等情况);
②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品牌商标等相关荣誉证明材料;
③企业近三年产值及纳税证明;
④项目业主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强度、纳税额度、建设周期和投产时限作出书面承诺。
(二)考察会审
成立江苏食品科技产业园项目考察会审领导小组(见附件2),食品产业园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考察会审。根据项目类型,由县农委、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分别牵头负责母体企业或同类型企业运行质态考察;商务局牵头负责外资项目把关;财政局牵头负责项目效益评价;环保局牵头负责项目环保情况审查;法制办负责项目政策、协议以及合同把关。考察会审领导小组在收到入驻申请后,于2周内组织考察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报县分管领导。
(三)协议签订
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县食品产业园管委会牵头拟定《项目投资协议》,经法制办把关后,报县主要领导审定。项目投资协议原则上由食品产业园管委会、投资主体、招引单位共同签订。
第四条 土地供应
(一)农业生产用地
从事农业生产所需土地,不涉及土地征用或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以土地流转方式取得。食品产业园管委会、三河镇政府、投资方经过协商一致后,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及时缴纳土地流转定金。收到定金后,由食品产业园管委会与三河镇政府负责办理土地流转手续。设施农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业生产用地及三产配套服务用地
从事工业生产及三产配套服务所需土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由食品产业园管委会、国土局、规划局、投资方共同确定项目选址位置、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对用地需求较大、分期建设的项目实行规划预约方式供地,采取用多少、供多少的动态供地方式加以限制。首期的建设用地只有达到约定要求,才能启动二期用地。
第五条 建设管理
(一)一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1亿元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1亿元以上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
二产项目(农业加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0亿元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10亿元以上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6个月。
(二)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先建设生产性设施,生产性设施占地面积不得低于本期总占地面积60%。
(三)厂房规划设计须按照园区生态低碳、高效循环、科技智能的要求,原则上要达到能够在厂房屋顶上安装太阳能光伏板的要求,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四)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指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总平面布置、建筑设计方案、规划效果图等应送审,由食品产业园管委会牵头组织评审通过后方可启动建设。用地红线内建筑、立面、层高、层次、外墙色调需修改或变更,或需临时搭建工棚、简易设施,须经产业园审查批准,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厂区内排水采用雨污分流,企业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围墙应采用透视式布局建设,沿主干道路或区间道路的邻路建筑不得设置店铺。
(六)项目建筑施工不得侵占、损坏园区道路、人行道、绿地及公用设施,如需临时破坏,应先报食品产业园管委会同意并交纳修复保证金,工程完工后按同质同量给予修复。
第六条 退出机制
(一)项目超过协议约定时间3个月未能开工建设的,经管委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还无进展的,项目无条件退出。
(二)项目已开工建设,因自身原因连续停建6个月以上的,经管委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还无进展的,项目无条件退出;项目超过建设周期且投资额度达不到协议总投资60%的,经管委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还无进展的,项目无条件退出;项目超过建设周期且投资额度超过协议总投资60%的,经管委会、招引单位摸清原因后,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建设周期,如还不能达到约定要求,项目无条件退出。
(三)项目竣工投产后连续1年停产,经管委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还无进展的,项目无条件退出。
(四)管委会强制要求退出的项目,退还投资方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收回土地,其它建设设施、设备由投资方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置的,超过规定时间视为放弃所有权,由管委会处置。
(五)项目未按规定动工、开发、建设的,按协议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优惠政策
(一)土地。执行土地基准地价8.04万元/亩。根据项目规模、效益、外资等确定供地面积和扶持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土地价格约定为4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5亿元(不含),土地价格约定为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外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等特殊项目,土地价格实行“一事一议”(可以实行零地价)。
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形式实行奖补,额度为每亩土地挂牌成交价减去实际约定价格的部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在项目工程开工建设后,分四次奖励兑现:主体工程建设出正负零,奖励兑现10%;主体工程封顶,奖励兑现20%;工程全面竣工投产,验收合格后,奖励兑现40%;开票销售、税收等经济效益达到协议约定,奖励兑现30%。分期建设项目在下一期工程开工建设后按上述规定奖励兑现。
(二)税收奖励。对亩均税收超4万元的企业(开发区是5万元),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实行“五奖五奖半”(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五年减半奖励)。
(三)高新技术奖励。根据《关于扶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进行兑现。
国家级、省级“两站三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省级研究生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当年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对拥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苏科贷”项目。
(四)品牌创建。根据《关于扶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进行兑现。
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2万元;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奖励10万元/件。新申请注册涉外商标,并经所在申请国家或地区商标部门受理的企业,奖励1万元/件。凡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新注册的商标,奖励1000元/件。
相关优惠政策不出台专门文件,在项目投资协议中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
第八条 服务帮办
(一)证照办理
企业经批准入驻并提供有效证件、缴纳相关税费后,所有项目报批及证照申办,县相关部门提供“绿色通道”,由引资单位全程代理,管委会负责协助。证照办理实行承诺制,限期办结。对重要项目和重点审核内容,管委会会同县有关部门提前介入,指定专人(一对一)全程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二)配套设施
管委会牵头负责协调入园项目的“九通一平”配套工作(配套标准按照投资协议书执行)。基础设施配套工作由产业园牵头统一规划设计,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推进建设。建设期间,对水电路汽等基础设施配套没有到位的,由管委会负责协调接入。
(三)政策兑现
项目投产见效后,由项目单位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牵头组织国土、财政、规划、住建、经信、环保、税务等单位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开工时间、建成时间等进行审核,达到协议承诺等要求的,给予兑现相关支持政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暂定一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