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经济政策
锡政办发[2009]261号
认定范围:
申请总部企业的母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
(二)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
亿元;
(三)在国内外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母公司为跨国公司的,在中国境内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的总部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申请企业注册在本市,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
(三)申请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申请企业市内外的生产型控股企业、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并且其母公司符合规定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投资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以资本运作为主,企业的日常运营及长期发展主要以“投资收益”为基础的投资性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
(二)营销总部。 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向较大区域内的客户销售产品的营销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营销总部。
(三)研发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300万元以上,年度科研经费1300万元以上,为相关企业提供研发管理和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可申请认定为研发总部。
(四)物流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履行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职能的物流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物流总部。
自2010年度起,对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企业规模及贡献程度,自认定当年起给予开办奖励,每个综合型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职能型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其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综合型总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其租用办公用房,按同地段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每个综合型总部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职能型总部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所形成的本市新增地方财力部分(增值税部分除外),前二年给予50%发展奖励,后三年给予25%发展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