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及有关优惠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依法适用如下税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印花税。
1 、企业所得税及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地方所得税及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3 %计征。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按上述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上述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 、所得利润再投资的退税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 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以上投资经营期不满5 年撤出的,均应缴回已退税款。
4 、汇出分得利润不征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或免缴所得税的利润,汇出境外不征税。
5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原工商统一税条例不再执行。
6、预得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20%的所得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得到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对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率,一般规定在10-15%。对租金所得的征税税率在6-10%之间。
7、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房价,按企业自有的房屋建筑的账面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增,年税率为1.2%。
8 、车船使用牌照税:乘人汽车每辆每年税180-300元不等;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每年为60元;机动船舶由海关征收吨位税,免征牌照税。
9、印花税:各类经济、技术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记载资金的帐薄、产权转移书据,按0.1%,0.05%,0.03%,0.005%税率纳税。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税额均为每年5元。
10、对1996年1 月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且生产的物资出口的,可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二、职工的招用、辞退、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1 、招用: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职工,在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自行招收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 、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在治疗期间,疗养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企业均不得辞退。 劳动合同期内,因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多余的职工或者根据劳动合同规定需辞退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工资的补偿金;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3 、工资与薪金: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标准、分配形式与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主决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行业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120%的原则确定,工资调整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居民生活费用债格指数多增、少增和不增。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职工延长时间的劳动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200%的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300%的工资。
4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中方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退休医疗保险。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由企业工会监督,用于解决职工住房。
5 、劳动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须缩短工作时间的,由企业自定。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加班时间和人数,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劳动时间的,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令职工加班,不得给予末参加加班的职工任何处罚,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以及探亲、婚丧、分娩和计划生育等假期,上述节假日期间,企业应照常支付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改善劳动条件并接受所在劳动部门的监察。
三、土地管理 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出租和划拨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前,外商投资举办房地产、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项目必须办理出让手续,具备条件的,也可办理转让、出租手续。举办其它行业的项目原则上也应办理出让、转让、出租手续,经批准才可办理有偿划拨手续。
1 、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使用中方企业原有场地,而取得土地使用权;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可以直接向各地土地管理局提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3 、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其他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
4 、土地使用权也可通过有偿划拨来取得。
四、费用标准
1 、水、电费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需水、电,由各市列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计划价计收;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按当地国营企业同一收费标准计收。在省批准权限范围内的所有外商投资的水、电配套建设费、增容费等附加费用一律不再收取。
2 、通讯设施费用:按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与当地国营企业同等标准收费。
五、银行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资金,各开户银行在贷款指标中优先保证供应。 外商投资企业,按银行规定可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向国外筹借资金,由企业自借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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