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在南通市设立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南通市兴办的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利用外资项目;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利用外资项目;新办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园艺业的以及"种、养、加"一体化联合生产的利用外资项目;新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利用外资项目,凡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由同级财政部门补贴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六至第十年由同级财政部门补贴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外商投资新办的运输、仓储、货代、旅游设施等第三产业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由同级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三至第五年由同级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按国家规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直接再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其他企业的,由同级财政补贴相当于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 关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
凡在南通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型的,在国家规定的免减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50%以上者,仍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按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其他减按百分之十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1、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2、 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期长的项目
3、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4、 国务院规定的国家鼓励项目
四、 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 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增值税税率设立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对兴办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可予退还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退税。
2、 营业税: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政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率为3%-20%。
3、 消费税: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消费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比例税率分十五档,税率为5%-45%。
五、关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