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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来源:常州 发布时间:2013-3-20
 1、外商投资新办国家鼓励的生产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美元),以及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的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含500万美元),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由同级财政比照当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形成本级财政增收部分连续3年给予50%的奖励。

  2、鼓励外商增资扩股。对已注册登记和正常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者,其外商增资部分新增所得税形成本级财政增收部分,第1年至第2年由同级财政比照给予全额奖励,第3年至第5年给予50%的奖励。

  3、鼓励外商兴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新办1000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0年内免交场地使用费(新征建设用地除外);对其中享受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由同级财政比照当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形成本级财政增收部分,连续5年给予50%的奖励。

  4、鼓励留学、归国人员投资创业。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来常投资兴办企业,经市外资委批准,可登记注册外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注册资本可按《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其中,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及服务的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注册资本可低为3万元。其他留学人员凭本人有效的中国护照,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享受常政发(2000)52号文件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5、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出口创汇。除了税务部门加快办理出口退税外,对确实因出口退税滞后而造成资金紧缺生产经营困难的产品出口企业,金融部门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退税后企业因及时归还。

  6、对外商投资企业落实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在供电、供水、供热、排水、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在金融、保险、检测、劳动用工、仲裁等社会服务方面,实行与内资企业同一收费标准。对2001年起,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增收标准一律减按内资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标准计征。外商及其家属在我市住宿、就医、购置物业、购买车船票和旅游点门票及子女就学的学杂费意与我市居名同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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