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费优惠
1、鼓励外商兴办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属本县留成部分通过财政予以返还;外商独资企业经营期在12年以上的,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可享受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免缴企业所得税8年的优惠。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通过财政全额奖励。
2、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凡在开发区和海安工业园区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可比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标准通过财政给予奖励;乡镇工业园区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参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优惠标准通过财政给予奖励。
(二)用地优惠
1、鼓励外商在我县兴办生产性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土地供应采用出让方式的,在执行江苏省城镇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优惠10-50%,土地出让、转让契税减半征收,外方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如一年内建成投产者,除支付征地成本费外,其契税和属本县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返还;征地劳动力不再实行政策性安置,一律实行双向选择或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采用年租制的,租金减半收取。
2、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项目或1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项目,可由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根据项目情况无偿让渡或馈赠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3、投资额大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缴建设工程散装水泥押金、临时建筑拆保金、建筑垃圾清理保证金,项目征地免收再就业基金,缓收耕地粮差。
4、外商投资额和内资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工业项目,其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可个案处理。
5、开发区、乡镇工业园区根据工业项目大小,在项目用地价格上给予优惠扶持,如土地价格低于省确定和最低保护价部分,其土地出让金予以减免。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的可优惠实缴出让金的10%。
(三)产权优惠
1、县政府批准推出的部分产权出让项目,外商从事生产性、开发性项目的可无偿让渡10年以上的资产使用权,合同期满后收回使用权。
2、凡我县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所有权,均以评估确认价为基价,视资产利用率和收益程度,实行30-60%的优惠,对一次付款的再按转让价的10%以上给予优惠。
3、中方为盘活存量与外方以产权合资的项目,可在3-5年内让渡分红收益权,其让渡部分主要用于增加企业流动资金。
4、鼓励外商嫁接县属企业。在人员分流上给予优惠,对因建办外商投资企业而富余人员,由劳动、人事部门按再就业有关规定帮助分流;外商利用我县长期闲置的厂房、设备、场地建办投资企业的,可免缴土地使用费,在办理产权转移过程中对契税实行先征后退。
来源:海安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