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市投资新办鼓励类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国家规定所得税优惠(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后3年征收的另一半企业所得税,属于本市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外商在其投资的企业中增资扩股的,其新增的投资,视同新办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2、新办的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外内资企业在我市投资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属本市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前2年先征收后奖励、后3年先征收后奖励一半的优惠。
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市外内资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办企业,从生产销售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按国家规定属本市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奖励。在已投资的企业中增资扩股的,其新增税收,视同新办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4、凡在我市新办生产性外方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上缴省、泰州的各种税费金和按规定付给农民补偿费外,其它属本市收取的费用一律免缴。
5、凡在我市兴建外商投资鼓励类生产性的项目,在办理各种开业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对本市有权处置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
6、外商(包括市外内资企业)收购我市的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7、对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采取“政策随项目走”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8、外商来我市投资,由项目的承办单位或项目所在部门、乡镇负责代为办理全部审批手续。市有关部门在土地征用、水电增容、环保评估、项目审批、工商登记、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文件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内批准程序。
来源:兴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