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在我市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外商投资举办的工业企业,每亩用地投入额在15万美元以上的,从第6年至第10年,对当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再划出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3、落户我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从事交通、能源、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执行10%的所得税率。
6、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当常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低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8、从事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9、外商投资企业除缴纳国家、省规定收取的费用外,本市政府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免缴。
10、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工农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