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简介及优惠政策
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系省级经济开发区,创建于2001年10月,建区五年多来,全县上下凝心聚力、开拓创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致力搭建招商引资的载体、工业强县的平台,开发区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呈现出规模迅速扩张、基础设施加快配套、项目集聚越来越多、主导产业初步形成、社会经济效益逐步显现的发展态势。
区位优越,交通便捷。开发区位于洪泽县城新区北郊,规划面积15 km²。东至宁连一级公路,西至洪泽湖大堤,北至苏北灌溉总渠,宁淮高速公路穿腹而过,充分发挥了苏北灌溉总渠、宁连一级公路和宁淮高速公路的交通优势和淮安市区的城市拉动辐射作用。随着宁淮高速的通车,开发区已经纳入南京一小时都市圈。
配套较为完善,政策较为优惠。五年来,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4亿元,5km²建成区基本达到通水、通路、通电、通热、通讯、通有线电视、平整土地等“七通一平”,绿化、亮化、净化水平正在逐步提升。同时,县委、县政府制定一系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深入开展软环境建设,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竣工投产后续服务等零障碍、满意服务体系。
产业特色初步形成,综合效益逐步显现。良好的环境吸引了一批外来投资项目。截止06年底进区项目133个,固定资产投资60亿元,竣工投产项目90户。围绕地方资源优势,引进了宝利嘉纺织、鹿港毛纺等一批骨干企业,初步形成纺织、机械、食品、新型建材等重点产业。目前纺织业已形成20万纱锭规模,随着世荣轻纺等一批棉纺企业的加盟,开发区今年底将形成50万纱锭生产规模。2006年开发区投产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9亿元、实现税金1.2亿元、吸纳就业1.1万人。
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收
1、外地来洪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按国家规定的最优惠政策执行。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企上缴所得税后,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部、后五年减半”给予补贴。经营期五年以上非生产性外企上缴所得税后,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部、后三年减半”给予补贴(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2、外企新办出口创汇型企业,自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后,国家退税部分及时退补到位。
3、外企新办技术先进型企业,技术项目获市级以上有权部门认定的,自投产之日起,年入库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获省级以上认定的,自投产之日起,年入库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
4、外企和本县企业投资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研发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优先安排科技三项经费,优先帮助申报部、省、市有关贴息、补助。
二、用地
5、按最优价格执行,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协商确定地价。
6、进县工业园区项目必须无污染、低消耗、高附加值,每亩投资强度必须在120万元以上,建筑密度在40%以上,环保必须达标。
7、外企投资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其它项目,土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
8、外企投资农业、信息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旅游项目用地,只要交完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余属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费用全免;对投资规模大、财政贡献突出的重点项目或经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厂房、设备等存量资产可无偿使用。
三、规费
9、对来洪投资项目,从立项、规划、审批到注册,地方各项规费按低限征收。
10、进县工业园区项目,除需上缴市级以上规费外,其它各项规费一律免收。
四、服务
11、县行政审批中心全权负责办理外商来洪投资企业的一切证照手续,除需上报市级以上审批项目外,县内手续做到一日内办结。对提前预约办理的手续,节假日照常办公,特事特办。
12、外企在县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引资单位领导挂钩帮办,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领导挂钩帮办。
13、对来洪投资客商,其子女可自主选择在洪泽的学校就读,任何学校都不收择校费,其它收费标准与县内学生同等对待。
14、工业园区企业由县纪委(监察局)、公安局列为“重点保护企业”。除安全生产检查外,企业在守法经营期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检查,确因工作需要的,事先必须办理由县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的检查许可证,检查结果必须及时反馈给软建办备案,如需处罚必须事先征得县领导的同意。对县工业园区内企业发生的盗抢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限期破案,不能限期破案,由公安部门按照“盗抢案件补偿制”的规定予以先期补偿。
15、为外来投资客商建立“两卡”制度,即投资者特殊身份“绿卡”和“缴费明白卡”。凭“绿卡”在银行信贷、就医(体检)、子女入学、治安保护、劳动就业、车辆通行、乘车、旅游等方面予以优先、优待;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缴费明白卡”的名目和标准向外商企业收费,收费时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企业。
五、其它
16、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本规定服从国家政策。本规定由洪泽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