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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台商创业创新科技产业园优惠政策方案

来源:宿迁 发布时间:2013-6-28

宿迁台商创业创新科技产业园
    标准厂房、人才公寓租赁价格及优惠政策方案

(2013年1月27日)

 

    宿迁台商创业创新科技产业园目前拥有标准厂房东区(位于高速公路东,以下称台商产业园东区)约3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西区(位于高速公路西,以下称台商产业园西区)约40万平方米及人才公寓公租房5.5万平方米。本着鼓励招引优质企业投资落户园区,引导和支持企业不断做大做强,为企业职工做好生活配套服务的原则,通过对周边地区同类型标准厂房及公租房进行调研分析,现拟定标准厂房、人才公寓租赁价格及优惠政策方案如下,提请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一、台商产业园租赁价格及优惠政策
    (一)租赁价格
    1、台商产业园东区(高速公路东)租赁价格
    (1)租赁整幢厂房,租金标准为60元/㎡•年;
    (2)租赁一层厂房,租金标准为100元/㎡•年;
    (3)租赁二层厂房,租金标准为70元/㎡•年;
    (4)租赁三层厂房,租金标准为60元/㎡•年;
    (5)租赁四层厂房,租金标准为50元/㎡•年;
    (6)租赁五层厂房,租金标准为40元/㎡•年。
    2、台商产业园西区(高速公路西)租赁价格
    (1)租赁单层带行车厂房,租金标准为120元/㎡•年;
    (2)租赁单层厂房,租金标准为100元/㎡•年;
    (3)租赁二层整幢厂房,租金标准为80元/㎡•年;
    (4)租赁三层整幢厂房,租金标准为55元/㎡•年;分层租赁的,第一层租金标准为85元/㎡•年,第二层租金标准为50元/㎡•年,第三层租金标准为35元/㎡•年。
    3、非生产性企业可租赁四层及以上厂房
    (1)租赁四层厂房,租金标准为90元/㎡•年;
    (2)租赁五层厂房,租金标准为80元/㎡•年。
    (二)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
    1、对年纳税额达到30万元/千平方米的企业方可投资落户台商产业园。
    2、对年纳税额达到6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全额奖励当年度厂房租金。
    3、对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奖励50%当年度厂房租金。
    4、对年纳税额达到4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奖励30%当年度厂房租金。
    5、对年纳税额低于30万元/千平方米的企业,当年度厂房租金在原定价格基础上上调20%。
    6、对年纳税额低于10万元/千平方米的企业,当年度厂房租金在原定价格基础上上调30%,并且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租,企业自行撤出。
    7、对于产业带动明显、科技含量较高、税收贡献较大的优质企业,厂房租赁价格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二、人才公寓租赁价格及优惠政策
    (一)租赁价格
    租赁1#—5#公寓楼,租金标准为500元/间•月;租赁6#、7#、8#、10#公寓楼,租金标准为700元/间•月;租赁9#公寓楼单间、双人间,租金标准为900元/间•月;租赁9#公寓楼套间,租金标准为1500元/间•月。
    (二)优惠政策
    1、台商产业园内企业,年纳税额达到或超过60万元/千平方米,次年公寓租金享受5折优惠;年纳税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千平方米,次年公寓租金享受7折优惠;年纳税额达到或超过40万元/千平方米,次年公寓租金享受8折优惠;年纳税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千平方米,次年公寓租金享受9折优惠。
    2、开发区内其他企业,年纳税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亩,次年公寓租金享受8折优惠;年纳税额达到或超过20万元/亩,次年公寓租金享受9折优惠。
    三、台资(港澳及外资)企业特殊优惠政策
    (一)租赁厂房租金优惠
    1、对新投资落户台商产业园的台资(港澳及外资)企业,免收前2年厂房租金,非台资(港澳及外资)企业免收2个月厂房租金。
    2、对新投资落户台商产业园的台资(港澳及外资)企业,从第三年起:
    (1)租赁单层厂房按照5元/㎡•月的标准收取租金,租赁整幢多层厂房按照3元/㎡•月的标准收取租金。
    (2)分层租赁多层厂房的:①租赁五层厂房的第一层租金标准为4元/㎡•月,第二层为3.5元/㎡•月,第三层为3元/㎡•月,第四层    为2.5元/㎡•月,第五层为2元/㎡•月;②租赁四层厂房的第一层租金标准为4元/㎡•月,第二层为3.5元/㎡•月,第三层为3元/㎡•月,第四层为2元/㎡•月;③租赁三层厂房的第一层租金标准为4元/㎡•月,第二层为3元/㎡•月,第三层为2元/㎡•月。
    从第五年起,统一执行台商产业园租金标准。
    (二)人才公寓租金优惠。对新投资落户台商产业园的台资企业租赁公寓楼,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给予20%的租金优惠。
    四、本租赁价格及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宿迁台商创业创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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