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4个月以上,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符合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条件的创投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2、制定创业投资相关配套政策。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创业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政府奖励给企业;3年期满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政府延续3年奖励给企业。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单个企业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在其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
3、鼓励本市企业优先引入本市创投企业资本。本市企业一次性股权融资(引入在我市设立的创投企业资本)规模超过1000万元以上,自本年度起3年内,融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由市政府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4、优先扶持被投资项目。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优先列入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优先安排扶持资金。
5、推进企业上市。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我市企业,对符合我市新兴产业规划的可优先作为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扶持政策按照我市鼓励企业上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6、帮助争取省及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对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帮助其争取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的风险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待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制定。
以上政策详见句政发〔2011〕132号文。来源:句容招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