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泰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关于吸引市外资金
促进大项目建设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
《关于吸引市外资金 促进大项目建设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吸引市外资金 促进大项目建设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大项目顺利落地、建成、发挥效益,遵循互惠双赢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扶持和奖励范围
按照“市外就是外”的原则,市外客商来我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形成地方财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收费减免、财政扶持、引资奖励(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一)新上生产性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
(二)农业产业化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项目。
(四)服务业项目,按照新发〔2007〕2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执行。
二、扶持和奖励原则
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对符合本规定的市外投资项目由受益单位予以扶持;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符合本规定的引荐人由受益单位予以奖励。受益单位是指我市国税、地税收益方。
三、收费减免
项目在建设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新泰市级减免权限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基金类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除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法定标准下限收取外,其余收费按照附二规定执行,并实行公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四、财政扶持
按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财力中市外投资方所占部分计算,前七年按50%给予扶持。
五、引资奖励
对引进市外投资项目的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客商在新泰再投资的,不再奖励。奖励对象为第一引荐人(引荐人是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最早同外来投资者取得联系,并积极协助促成项目落地、引进资金的个人)。引荐人的确认由外来投资者证明。
国内市外投资项目按市外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3‰给予引资奖励;国外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数额的3‰给予引资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兑现。
六、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大项目、科技含量高的项目、产业带动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财政扶持。
七、本规定由市招商局、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涉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