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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

来源:扬州 发布时间:2013-8-8

出口加工区内可设立的企业 

        加工区原则上可设立各种类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产品出口率>=70%);
        专为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
        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货物进、出口业务的运输企业。

出口加工区鼓励发展的产业  

太阳能光伏

电子信息  

环保机械          
汽车零部件          
其它高新技术、低能耗、无污染产业  

扬州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生产加工企业进区发展,入区企业可享受到如下“四不”、“四免”、“一保”和“一退”优惠政策:
“四不”:
1、 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到帐制度;
2、 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
3、 国家对加工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4、 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四免”:
1、 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部件,予以免税;
2、 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进境的基础物资,予以免税;
3、 企业和行政管理机器进境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4、 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饰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一保”: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入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一退”: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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