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区域发展环境,突出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我区产业基础构建,实现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扶持政策
1、对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区给予8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给予40%的财政扶持。
2、对经认定新办的总部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给予20%的财政扶持。企业缴纳税收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另对其增量给予区级地方财政收入20%的财政扶持;较上年增长30%以上的,对其增量给予区级地方财政收入40%的财政扶持。
3、对新入驻河西CBD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视其规模、影响力和对河西金融集聚区贡献程度,一次性给予开业补助10 -20万元。
4、对新建的人才市场、产权市场、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要素市场,其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且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区每年给予30万元的补贴,其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区每年给予50万元的补贴,补贴年限为三年。对要素市场和服务于要素市场的代理机构(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区给予8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40%的财政扶持。
5、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文化、体育产业开发项目,项目建成后转让的,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区给予40%的财政扶持;对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旅游、文化、体育项目经营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区给予8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40%的财政扶持。
6、对从事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的经营主体,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区给予8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40%的财政扶持。
7、对入驻新城科技园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属于我区重点鼓励产业的国家级研究开发机构,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贴,属于我区重点鼓励产业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区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补贴。
8、对入驻新城科技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独立核算的研究开发机构,经认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区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对入驻新城科技园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其他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区给予8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40%的财政扶持。
9、对入驻新城科技园企业购买园区办公、生产用房的,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和投资规模,给予5%—20%的房屋价格优惠;对入驻新城科技园企业租用园区办公、生产用房且租赁期在五年以上的,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和投资规模,免收前三年10%—40%的房租。对入驻南京国际企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河西分园的创业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的,根据企业的类型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免收前三年20%-50%的房租。
10、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入驻河西CBD,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且年纳税规模达到30万元的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在2012年12月31日前,区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前,区给予50%的财政扶持。
11、在我区纳税的企业,新进入“中国500强”名单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公司”前100名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101名至500名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五星级酒店的单位,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12、对在我区纳税的经营主体,经过培育实现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经过培育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13、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南京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服务措施
14、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建发[2002]20号文件要求,不折不扣地兑现“十二项承诺”,为来我区投资创业的企业做好全方位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5、对来我区投资的企业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完备的文件、资料后,并在资金到位情况下,实行“一条龙”服务,十日内办完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16、对来我区新办企业的投资者,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在区属学校就读,免收择校费,其他企业投资者子女在区属学校就读择校费可酌情给予一定优惠。
17、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优秀人才,可按照市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跨地区调动手续。对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的奖励,按照建发[2006]32号《建邺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18、为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人事政策咨询、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保管、档案工资调整、工龄计算、职称评审、大中专毕业生试聘期管理和转正定级、聘用合同签证、党组织关系结转、人才引进招聘、出国出境政审、代办养老保险等一系列人事人才服务。
19、对新来我区投资的企业征收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免收投资企业的所有区级行政事业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开收费项目的标准,各项收费都要进行登记。
三、附则
20、本意见中的扶持对象,指由建邺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且经营期10年以上,并在建邺区投资落户的新办(本意见第十一条除外)独立纳税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
21、对扶持对象适用本意见同类型财政扶持中多项规定的,按最优惠的规定享受。
22、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预期效益好、集聚效益强的特殊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采用“一事一议”办法享受优惠。
23、本意见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区原有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按区原有规定执行。
24、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十年须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严重不符有关规定的扶持对象,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2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6、本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及操作办法由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来源:南京市建邺投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