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建邺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宁政发【2010】213号)、《南京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2】134号)、《建邺区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发【2009】2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建邺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技术研发、电子商务应用推广、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重点品牌企业推介宣传等。
第四条 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的,经认定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积极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在建邺区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实验室或研究机构,获得国家级的实验室或研究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的实验室或研究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传统行业加强电子商务应用推广,对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实现区级地方财政部分较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或上市电子商务公司在建邺区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自注册登记当年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部分100%的扶持,第四至第五年给予50%的扶持。
对于一般电子商务企业,自注册登记当年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部分80%的扶持,第四至第五年给予40%的扶持。
第八条 对于在区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企业高管层个人所得税50%的奖励;在区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高管层个人所得税20%的奖励。对每一企业高管层的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的50%。
第九条 对经过培育在主板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经过培育在创业板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租用办公房用于经营的,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度,自注册登记当年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度给予租金10%-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加强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经认定同意参加的相关国内外展会和项目合作洽谈等活动,给予适当的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运营发展的,对获得首笔银行贷款,按贷款利息总额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建邺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重点突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适度提高对电子商务产业的投资规模、单个项目的投入、对单个企业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比例。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高级电子商务类人才来区创办企业的,给予“六个一”的政策扶持,即给予1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提供100-150平方米办公用房,免费使用两年;提供一套专家公寓,免费使用一年;帮助在合作高校申请兼职教授;个人所得税给予留区部分三年100%财政扶持;帮助协调配偶在区内就业。对电子商务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从企业注册起两年为孵化期,两年孵化期内给予税收留区部分100%的财政扶持。
第十六条 对税收贡献较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企业的财税扶持和房租补贴由功能园区承担,其他的扶持费用从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八条 企业注册地所属功能园区,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代办制”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扶持政策如与国家、省市及本区政策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来源:南京市建邺投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