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按照国家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按照新产品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作出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办法;对于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项目,其实际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时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设计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包括亏损企业),其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期限不得低于10年;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投入,享受国家加速折旧的政策;对招商引资的企业,符合我市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我市出台的优惠政策。
2、加大政府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专项基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关键技术、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和发明专利产业化的支持资金。制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奖励办法,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重奖;允许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其出资比例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