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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宿迁 发布时间:2014-2-19

  为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到泗阳投资兴业,现对入驻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木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工业项目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土地实行挂牌出让,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规定的6.4万元/亩。根据投资额度,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一定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3亿元的项目,给予2.4万元/亩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3-5亿元的项目,给予3.4万元/亩的奖励。

  二、税收政策

  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自协议投产之日起10年内,年亩均纳税达到相应额度时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该项纳税总额的2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该项纳税总额的32%)。

  1.当年亩均纳税达4万元以上的,前1-5年内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6-10年内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

  2.当年亩均纳税达2万元-4万元(含4万元)的,前1-5年内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75%奖励给企业,6-10年内地方留成部分按37.5%奖励。

  三、规费政策

  项目建设期县权范围内实行“零规费”。

  四、特殊政策

  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或厂区容积率达1.0以上的项目;

  2.年亩均税收贡献达15万元以上或年亩均开票销售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资本达1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五、政策执行

  1.优惠政策兑现以项目按约定建设工期建成并投产达效为前提,具体以合同约定为主。

  2.税收奖励每半年集中兑现一次,兑现时间分别为当年的三季度和次年的一季度。

  本文件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遇国家政策调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以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具体由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本文件下发之前所签订协议,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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