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中央投资项目抄送制度。凡该委争取的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业务处室在发文同时抄送稽察办,以建立详实的项目稽察台账;二是重大项目稽察监管例会制度。稽察办每季度召集业务处室、县(区)发改委会议,听取项目监管情况,并通报季度稽察结果;三是项目稽察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定期将稽察结果通报主管领导、县(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整改不力的项目,采取暂停建设、暂停审批直至撤销项目等手段,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四是项目单位法人培训制度。每年举办一次项目单位法人集中培训,邀请项目专家、财务专家、工程专家等为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项目建设和管理相关知识授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