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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将设港口发展专项资金

来源:扬州 发布时间:2014-12-16

提示语

港口是一座城市对外经济的重要“出口”,对于扬州而言,更是推进跨江融合发展、承接上海自贸区辐射的前沿阵地。近年来,我市港口在岸线资源合理利用、港口发展较慢、涉港相关部门联动协调、内河港口建设和经营行为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今天,《扬州市港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将进一步推进我市港口发展走向法治化、制度化。

亮点一

统一规划合理利用港口综合资源

【现状】长江、京杭运河两大黄金水道在扬州交汇,扬州自古以来就拥有得天独厚的航道优势。不过,长期以来,由于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导致港口岸线资源一直存在过度开发和资源浪费,造成港口发展空间严重不足。

【新政】根据《办法》,扬州港口总体规划是全市港口建设和发展的依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和调整,并征求发改、水利、规划、国土、海事等部门、机构和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法》中还明确提出,长江、内河干线航道上的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优先保障符合产业发展、科技含量高、生态效益好、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临港产业建设项目。

【解读】港口科学发展制度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港口是一个对外贸易往来的平台,但只有和后方的产业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得到长远的、优质的科学发展。

“港口不仅仅是一个码头,更需要将其生产经营和港区的物流、临港产业、港口新城等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考虑。”该负责人认为,《办法》中明确了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和职责,并对港口岸线资源使用的原则性加以强调,为我市港口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亮点二

港口经营业务也将“先照后证”

【现状】我市在2013年底出台了《关于加快扬州港“亿吨大港,百万标箱”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实现扬州港 “亿吨大港,百万标箱”的发展目标,实施“以港兴市”战略。港口的蓬勃发展和港口经营企业息息相关。

【新政】《办法》中指出,在港口区域内从事为船舶、旅客或者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办理工商登记后,向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解读】呼应“工商改革”

“此举其实也是呼应工商‘先照后证”改革。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先照后证”的实施,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使得港口投资环境更加便利,有利于激发港口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港口经济稳定增长。

亮点三 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

【现状】扬州周边港口凭借政府政策优势,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专业市场等临港产业,抢占江河联运市场,港城联动发展势头强劲。不过,相对周边港口发展缓慢,江河联运市场份额进一步下降。

【新政】《办法》中明确指出,市人民政府设立扬州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市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征收港口建设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资金。

【解读】港口发展强劲后盾

“此举明确了扬州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来源。”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将资金扶持政策赋予制度化管理,不仅保证了资金的来源,更保障了资金的使用到位,大大利于港口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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